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017-08-27
来源: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如下,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1、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旨在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网上填报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摘抄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该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5)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应对照新旧章程说明全部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开办资金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开办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办理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业务,须先履行网上填报流程,网上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填报说明:

·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首页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栏中的办理事项,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写表单”页面,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的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键,完成网上填报。

·申请材料一次未填写完的,可以先点击“保存”键,待继续填写时重新登录,点击“修改”键,填写完成后再点击“提交”。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一般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原路径登录网上办公平台查询回复意见。审查通过的,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向登记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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