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向阳花开公益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24年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资金,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障业务活动正常开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与人员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财务事项须经理事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会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本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或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人员职责: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参与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分析。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拒绝办理或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年年底由财务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第九条 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等。预算草案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报理事会审批。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给予的资金或实物。政府补助收入: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补助资金。提供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二条 收入管理要求: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单位法定账簿统一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接受捐赠应当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并开具合法票据。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如适用)。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管理费用: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差旅费等。
筹资费用: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无法归属到上述类别的费用。
第十四条 支出审批权限:日常小额支出由负责人审批。大额支出或预算外支出,须经理事会或授权专门委员会审批。重大投资项目或大额资产购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支出报销要求: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销单据须注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并按审批权限签字批准。工作人员薪酬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不得变相分配结余。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管理:货币资金: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应收款项:定期清理往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严禁长期挂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等目的持有的有形资产。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处置(出售、报废、捐赠等)须履行审批手续,处置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投资管理:本单位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禁止从事高风险投机性投资。对外投资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净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资源提供者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使用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除限定性净资产以外的净资产。
第二十条 净资产使用限制:本单位的盈余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理事、监事等分配。限定性净资产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捐赠协议或法律规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国家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私分。
第八章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如法规要求或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告。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状况、接受捐赠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法定代表人离任、单位注销或合并分立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违规责任: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