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

2022-07-30
来源: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我厅联合省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银监局起草了《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irlonblue@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邮编:3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2年8月3日。

  附件: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7月4日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 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培训机构”),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实施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具体细分专业可参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 。

  以售卖与教学相关设施设备、器材资料为主营业务的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艺术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七)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培训材料;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置标准

  (一)组织机构

  1.举办者

  艺术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条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培训机构。

  举办者是企业、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注册资金和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机构名称

  艺术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标明具体培训项目或类别并后缀“培训”字样。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艺术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继续沿用;不规范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调整。

  3.党组织建设

  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艺术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具备条件的可以一定方式还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

 4.章程及管理制度

  艺术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5.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艺术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艺术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并建立以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艺术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且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开办资金

  艺术培训机构应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每个艺术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具体额度由各地规定。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艺术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二)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艺术培训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1.基本要求

  艺术培训机构所聘用的从业人员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艺术培训机构对聘用人员,应事先开展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被纳入文化艺术培训市场“黑白名单”的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聘用。

  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1年以上相关专业实习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中级及以上职称;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4.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审批备案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成员证明。

  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人员配备

  艺术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3.人员管理

  艺术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聘用人员,应开展岗前培训。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以及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平台长期公示。

   (三)场地设施

  艺术培训机构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有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设施设备,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简易住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面向儿童(14周岁以下)的艺术培训机构场所不得设立在四层及以上楼层。

  1.场地性质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2.面积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舞蹈类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音乐、戏剧戏曲、曲艺类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其余类型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3.设施设备

  艺术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天花板离地面至少2.65米以上;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4.安全要求

  艺术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艺术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艺术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培训内容

  1.课程内容

  艺术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定与培训项目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大纲、培训计划,配备相应培训材料,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2.培训材料

  艺术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的培训材料,版权、内容等各方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培训材料须在招生简介(简章)、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给予公开。

  采用自编材料的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研发、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本课程培训完毕后3年。

  3.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四、资金监管

 (一)收退费

  艺术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退费标准和流程。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二)监管

  艺术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实行银行托管或设立风险保证金。

  采取预收费银行托管方式的艺术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并报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并将预收费资金和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艺术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风险保证金额度由各地规定,最低额度不得低于艺术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银行机构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监管、风险保证金存管、艺术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

  五、审批登记

  (一)属地化管理

  艺术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艺术培训机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书后,向所在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培训内容含有文化艺术、体育、科技多个门类的,应分别取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准入审核,并凭审核同意意见书或办学许可证等申请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及时将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和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艺术培训机构应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

  (二)“一点一证”

  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艺术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不得“一址多用”。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三)年检制度

  艺术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开展培训活动情况、师资情况等。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及时将年检结果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并报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非营利性艺术培训机构应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六、其他

  (一)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当地艺术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要求、审批管理办法和具体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创新工作方式,积极联合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建立文化艺术培训市场“黑白名单”。

  (三)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之前已设立的艺术培训机构,须按本指导意见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各地可自行设置过渡期,但过渡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2023年6月30日。

  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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