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解读
福建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校外培训机构对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理应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然而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裹挟家长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人民群众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已成为党中央高度关注和社会民生高度关切的热点问题。
今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全面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针对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环节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对于推动各地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份印发了《福建省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综〔2018〕9号),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全面部署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国办发〔2018〕80号印发后,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研制出台了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旨在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健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制定过程
(一)组织起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国家文件规定,兼顾省内各地现行标准,同时参考相关省市最新出台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起草了《标准》初稿。
(二)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各市、县教育部门及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代表意见。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还召开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讨论了文稿。
(三)修改完善。在对各方意见逐条梳理研究的基础上,对文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并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全文由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章程、办学投入、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培训内容、机构设立、附则等14部分组成。
(一)适用范围
明确《设置标准》适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二)基本条件
提出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举办者、党团组织设立方案、名称、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场所等10项基本条件。
(三)举办者
该部分对于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规定与《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对举办者的要求保持一致。
(四)机构名称
该部分对培训机构名称的使用作出基本规定,分别对设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提出要求,要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要求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原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
(五)章程
该部分对校外培训机构章程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章程应包含名称、举办者权利、培训宗旨、注册资金、议事决策机制、章程修改的程序等12项基本内容。
(六)办学投入
该部分特别强调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法人财产权。
(七)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
该部分要求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要求租用场所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关于办学场所面积,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关于设施设备,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关于场所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八)组织机构
该部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九)管理制度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11项制度。
(十)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该部分对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具体要求。要求行政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十一)师资队伍
该部分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数量及资质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十二)培训内容
该部分重点就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要求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审批部门备案。
(十三)机构设立
该部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对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明确审批权限,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明确提出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备案。
(十四)附则
明确《设置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