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扫黑除恶2018-2020年专项治理行动大解读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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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扫黑除恶2018-2020年专项治理行动大解读

什么是“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愈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处理好。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愈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备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30多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失去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失去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失去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备打击长效机制愈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扫黑除恶”的对象有哪些?
  依法重点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活动:
  1、要挟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浸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摧残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清表、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房地产纠纷等过程中恶意阻工、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故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市霸、行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运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浸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恶意煽动、组织、参与“非访”、“闹访”,干扰破坏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黑恶势力;
  12、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严重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协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几家?
  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海警局、武警部队等参加,共28个单位。
  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担任同志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身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各级政法机关主要担任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督导检查,协调督办重点案件。有关部门要依纪依法慎重解决对扫黑除恶工作干警的举报,防止黑恶势力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确保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现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考察,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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